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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公告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办法》(鲁煤监办〔〕56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工作的通知》(鲁煤监办政法〔〕7号),现将年7月9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特此公告。
公告显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存在着“液压支架初撑违规”、“相关工人下井记录空缺”、“部分运输巷道工作面局部通风前未安装甲烷传感器”等违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依法责令柴里煤矿改正,并处罚款共计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01·责令改正,罚款二万元
1.综采工作面36#与37#、40#与41#、46#与47#液压支架错茬大于液压支架侧护板厚度的2/3,不符合《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相邻两架液压支架错茬不得大于液压支架侧护板厚度2/3”的规定;49#、54#、56#、57#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6.5MPa、17.2MPa、9.2MPa、6MPa,不符合《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24MPa”的规定。
2.23下采煤工作面电液控制系统显示,9#、21#、91#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0.5MPa、12.2MPa、13MPa,不符合《23下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24MPa”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责令柴里煤矿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
02·责令改正,罚款一万元
3.南翼绕道掘进工作面(新采区开拓)与23下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被串的23下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3.1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责令柴里煤矿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
3、责令改正,罚款一万元
4.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无综掘工区刘XX(年5月4日至11日下井)和宋XX(5月8日至15日下井)下井记录,系统未能正常检测到上述2人识别卡相应信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责令柴里煤矿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
04·责令改正
5.南翼绕道掘进工作面(炮掘)迎头爆破喷雾压力为4.5MPa,未安装压气喷雾器,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4.7.2.4的规定。
6.经现场抽查,23下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左帮1根锚杆的预紧力小于N·m,不符合《23下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中“锚杆预紧力不小于N·m”的规定。
7.南轨二坡下车场20m范围内锚喷巷道局部喷体开裂、脱落,影响行人安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8.矿总工程师自年4月20日以来,兼任山西介休义棠青云煤业有限公司青云煤矿(托管矿井)负责人,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99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9.26集皮巷架空乘人装置(摘挂式)中部上下人平台附近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10.矿井75轨道上山、五坡上车场、南翼采区车场处蓄电池电机车的充电未在专用充电硐室进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五第四项规定。
11.矿井暴雨洪水等灾害紧急情况撤人制度中未明确联络人员,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条的要求。
12.矿井在更换主井底千吨仓板、南强力胶带输送机更换机尾滚筒、西上仓胶带输送机传动滚筒上胶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辨识,不符合《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DB37/T-)5.2.1.4规定。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责令柴里煤矿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