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机车 >> 电机车介绍 >>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法律法规文件规范
一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87号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
专门规范
1、GB/T-
2、XF/T-
三
相关规范
1、
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m、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m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2、
4.5补风系统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3、
3.2.7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3.3.7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
6.5.17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
5、
6.2.2E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7.6.6配电线路的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13.8.4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的规定。
6、
4.1.6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7、GB41-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5.2.8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GB-
4.1.5陆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地段;
2)消防站执勤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0、
3.2.3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11、
7.1.1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在重大的节日,重大的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12、
6)直接判定要素
6.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规定的A级。
13、
5.3.9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b)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14、
8.1.3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厂房(仓库),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5、
5.5工程管线布置
5.5.12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8.1给水排水
8.1.14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4.11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不得设置在人防工程和避难场所,以及非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
16、
3.1.1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导体:
3.3.7在人员密集场所或有低毒性要求的场所,应选用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无卤绝缘电缆,不应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3.4.1电力电缆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有低毒性要求的场所,应选用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无卤外护层,不应选用聚氯乙烯外护层;
4.1.2电缆终端构造类型选择应按满足工程所需可靠性、安装与维护方便和经济合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员密集场所、多雨且污秽或盐雾较重地区的电缆终端宜具有硅橡胶或复合式套管;
17、
5.0.2办公综合楼内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层内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共用。
18、
2.0.3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19、
3.1.4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的有关规定。
7.2.3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浓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20、
8.2.2体育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的规定,其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21、
4.5防火检查
4.5.3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0.3.8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等设备,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45的相关规定。
10.3.9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的相关规定。
22、
6.3线缆的选择
6.3.2会展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导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成束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或阻燃耐火型电缆,在人员密集场所明敷的配电电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阻燃耐火型电缆。
9.4.1登录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宴会厅、大会议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展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疏散照明应设自备电源装置。
16.1.3会展建筑的展厅、会议室(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除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外,当其他场所的电磁环境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电磁防治措施。
23、
4.1一般规定
4.1.2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24、
4.2总平面布置
4.2.1煤化工工厂应根据自身的生产流程、特点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等条件,按功能分区进行总平面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罐组、装卸区和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位于人员密集场所及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