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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煤矿专业安全工程师精选1

发布时间:2025/1/23 1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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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m3/min。

(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三)突出矿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二百七十九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者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事故上报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放炮防尘措施主要有水泥炮和放炮喷雾两种,水泥炮是降低放炮时产尘量最有效的措施。

冲击地压解危措施方法包括:(1)爆破卸压;(2)钻孔卸压;(3)定向水力裂缝法;(4)诱发爆破;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防冲原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当大气降水成为矿井主要充水水源时,矿井充水程度有以下特点:(1)与降水特征有关;(2)与季节变化有关;(3)与开采深度有关;

底板水的防治应遵循容易解决的先解决、暂难解决的往后放,等到条件成熟时在解决的一般步骤。

冒顶范围较小,矸石块度小,比较破碎,并且继续下落,矸石随扒随漏,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冒顶和抢救人员时,可采用撞楔法处理,以控制顶板。

停送电工作票签发规定要求:(1)工作票最早可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一天办理;(2)工作票填写一式三份,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一份交机电科调度,其余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所属变配电室(机房)办理;(3)特殊情况下工作票可在现场办理,一式两份。工作票的签发可由指定的人员签发并汇报机电科调度且留有记录。

专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包括:(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7)协助矿井做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线路、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二氧化硫中毒症状:眼红肿、流泪、畏光、喉痛、咳嗽、胸闷现象。二氧化氮中毒症状:眼红肿、流泪、喉痛及手指、头发呈黄褐色现象。

煤尘爆炸4个条件:(1)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2)煤尘必须浮游于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3)有能引爆的高温热源存在;(4)氧浓度不低于18%。

氮气防灭火技术的实质是向工作面采空区注入氮气,使采空区氧化自燃带惰化,其空气中氧气的体积降至7%以下,抑制采空区煤炭氧化自燃,从而达到防治自燃发火的目的。

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瓦斯浓度在5%-16%;(2)引爆火源在-℃,(3)空气中氧气浓度在12%以上。

压入—抽出联合式通风虽能产生较大的通风压力以适应大阻力矿井需求,且使矿井内部漏风较小,但因通风管理复杂,故一般很少采用。

隔断风流的设施主要有防爆门(盖)、挡风墙和风门。

煤巷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主要有:(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2)钻屑指标法。

地面防治水措施包括:(1)合理选择井口位置。(2)河流改道。(3)地面防渗、堵漏。(4)排水积水,填平洼地。(5)修筑排(截)水沟(渠)。

矿山卡车的性能评价与运输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矿用卡车的性能评价;(2)比功率与比扭矩。(3)最大动力因素。

在处理事故时,矿山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多支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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