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机车 >> 电机车优势 >> 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北师大CriminalLawRevie作者
董晓松,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
一、引言
二、当前醉驾超标电动车刑法规制的主要措施
三、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依据
四、对醉驾超标电动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五、结语
内容提要: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实践多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进而适用危险驾驶罪。但不论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机动车国家标准,还是《电动车标准》,都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超标电动车不是非机动车本身,并不能推出其就一定是机动车。我国对于机动车的判定,采取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超标电动车既然不符合机动车的技术标准,也不符合管理标准,将其认定为机动车就于法无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此类行为不能适用危险驾驶罪,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予以规制。
关键词
醉驾;罪刑法定;超标电动车;机动车
载《刑法论丛》年第2卷(总第62卷)
一、引言
自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当前,我国城市越来越大,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交通堵塞问题越来越严重,使得既方便、快捷又价格低廉的电动车成为民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了便利群众生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年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车的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kg。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标准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需要。一些电动车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生产销售重量、速度都远超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使得部分电动车最高车速超过40km/h,重量超过70kg,在性能上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到年,全国一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车肇事5万余起,死亡8千余人、受伤6万余人。面对危害如此严重的醉驾超标电动车行为,有必要适用刑法进行规制。
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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