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机车 >> 电机车介绍 >> 无证醉驾电动四轮车,判刑
“我一定吸取教训,再也不酒后开车了……”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基本案情
年1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某电动汽车,沿灵宝市弘农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南侧建设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进入弘农南路时,与沿弘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温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温某驾驶的四轮某电动汽车属性为机动车,温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40mg/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赔偿对方损失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温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mg/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官说法
GA-《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标准3.1.1所述机动车的定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温某驾驶的电动四轮汽车(俗称“老头乐”)的后轮由电机驱动,符合上述标准中机动车的定义,该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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